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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介紹
中國輻射防護學會專業分會管理辦法(試行)
2016-09-01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輻射防護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專業分會的管理(專業委員會的管理同專業分會),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科協《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和《中國輻射防護學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專業分會(以下簡稱分會)是學會按學科和專業劃分而設立的分支機構,是學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分會接受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 分會的名稱前均須冠以“中國輻射防護學會”,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其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五條 分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六條 分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一章 分會的業務范圍
第七條 分會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圍繞本會的中心工作開展活動。
第八條 分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相關專業領域內的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輻射防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二)為會員與團體會員單位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推廣先進技術;
(三)開展同國外相關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維護會員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五)開展科普宣傳,促進公眾信息溝通;
(六)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舉辦科技展覽會;
(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該專業領域的建議,經政府有關部門和本會授權進行科技項目論證、規劃、評估、咨詢、鑒定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活動;
(八)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培養、發現并舉薦人才;
(九)接受本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分會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九條 分會是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按照學科和專業劃分的。
第十條 分會的設立、變更和注銷須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方可設立、變更和注銷。分會的設立、變更及注銷的相關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辦理。
第十一條 分會申請設立的條件
(一)隨著輻射防護科學技術的發展,本專業已形成專門學科,且與已設立的分會在專業領域及工作任務上不存在交叉重復。
(二)已形成在全國有較大覆蓋面的、從事該專業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隊伍,并有學術造詣較深的學科(學術)帶頭人、有一定學術威望的科技骨干和一批熱心學會工作的本會會員隊伍。
(三)具備獨立開展該專業學術活動的能力。
(四)申請設立分會之前,已經以一定的組織形式進行了學術活動,如組織學術會議、發表學術論文、進行科學研究、開展業務培訓等,申請成立分會的條件基本成熟。
(五)有規范的名稱。
(六)有固定的場所和提供人、財、物保障的掛靠單位。
第十二條 分會申請設立和組建的程序
(一)申請設立分會應由分會擬掛靠單位提議,由該學科的學術帶頭人,以及至少5位具有正高技術職稱的本會正式會員附議并作為發起人,共同提出設立該分會的申請報告,說明該專業發展的現狀和趨勢,現有專業隊伍的情況,設立分會的目的、任務和必要性,活動范圍和內容,該專業學科的有關論著、科技成果等。同時提供擬任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和住所證明。填寫“中國輻射防護學會分支機構申請表”一式二份,報本會秘書處。
(二)本會秘書處受理申請報告后,審查合格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同意組建的分會,在原發起人的基礎上組成籌備組,開展籌備工作。
(四)新組建分會理事會理事的遴選工作,由籌備組提出理事會理事名額分配意見,按照民主程序并征求本人所在單位的意見后,推薦建議名單上的擬任人選或符合條件的其他擬任人選,報本會審定。
(五)申請設立的分會待本會正式批復,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六)分會接到批復后半年內,應完成組建工作和召開成立大會,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其成立資格。
(七)分會在召開成立大會前兩個月,應向本會提交召開成立大會的報告,待本會正式批復后,方可召開成立大會。
第十三條 分會的變更。分會名稱、場所、業務范圍及負責人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分會辦理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
(三)分會負責人變更的,還須提交負責人備案表及身份證明;
(四)場所變更的,需提交新的場所證明。
第十五條 分會的注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進行注銷登記:
(一)需要與其他分會合并的;
(二)二分之一以上分會理事要求解散的;
(三)分會在登記后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
(四)不能履行本管理辦法規定或嚴重違法亂紀,受到查處的;
(五)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六條 辦理分會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關于注銷事項的會議決議;
(三)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注銷登記表。
第十七條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準予注銷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其資金、財產等的處理問題,按本會的授權進行處理。
第三章 分會的設置和任期
第十八條 分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重大問題由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理事會人數一般為50人左右,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聘任副秘書長或秘書1-3人(可不占理事名額)。
第十九條 分會理事的組成:
(一)要體現老中青三結合的原則,年齡結構須合理,50歲以下的理事數量不少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二)要充分考慮學科帶頭人、地區、企業等的分布,不宜過分集中,不能平均分配;
(三)臺、港、澳及外籍理事,須報經本會審批。
第二十條 分會理事具備的條件:
(一)為中國輻射防護學會會員;
(二)從事該專業技術工作,且在學術上有造詣,在科技工作中有較大成就的,并具有較高學術水平;
(三)熱心本會工作,學風正派、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能聯系和團結本專業廣大科技工作者;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新任理事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周歲。
第二十一條 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具備的條件:
(一)熱愛祖國,學風正派,責任心強,有奉獻精神;
(二)熱心本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民主,具有開展分支機構工作的條件;
(三)理事長人選應在全國該專業領域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知名度,學術上有造詣,工作中有成就,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能領導理事會開展各項學術交流和科技活動;理事長人選可不在擬掛靠單位產生。
(四)秘書長人選應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開拓精神,掌握本專業領域的科技發展動向,在學術和管理方面有較大成績。
第二十二條 分會理事會的任期和負責人:
(一)分會每屆任期為4-5年,屆滿必須按時換屆。
(二)分會的負責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周歲。理事長的任期原則上為一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隔屆可以再任。副理事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隔屆可以再任。理事(常務理事)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
(三)分會的理事須按照民主程序推薦,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由分支機構召開成立大會或換屆會議選舉產生,其名單報本會備案。副秘書長或秘書,由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商定后聘任,其名單報本會備案。
(四)分會的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分會的理事長、秘書長。黨政機關公務人員兼任分會負責人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五)分會可聘任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以指導、支持和協助分會開展工作。卸任的理事長可聘為新一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卸任的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可聘為新一屆理事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和顧問任期一屆。
第二十三條 分會理事任期內的調整:
(一)理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以調整
1、理事因故、因病或工作調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2、理事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活動的;
3、其它原因不宜擔任理事的。
(二)理事調整申請可由本人提出、理事所在單位提出、分會提出或本會秘書處提出。實施調整時,分會經討論提出調整報告,報本會備案。
(三)任期內理事長和秘書長的調整,除執行以上理事調整的程序外,需由全體理事進行民主選舉,贊成票超過理事人數的2/3以上方為有效,選舉結果報本會同意,下發正式批復后生效。
第四章 分會的換屆選舉、報備和變更
第二十四條 分會的換屆選舉
(一)分會任期屆滿必須換屆,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由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報本會審查批準。但延期換屆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分會在任期屆滿前6個月,由理事長主持本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換屆方案上報本會,經本會批復同意后方可啟動換屆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理事會規模、理事(常務理事)人選產生條件、原則、辦法名額分配情況;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選舉辦法;換屆工作籌備組情況;擬定會議時間、地點、屆次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紀要;掛靠單位意見等。
(三)分會換屆時,理事更新比例不得小于三分之一,50周歲以下的理事比例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理事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周歲。凡年高體弱或離退休,或本人不愿繼續連任,或不熱心參加學會活動和工作,以及調離本專業工作崗位從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選連任。連任理事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四)更新理事的遴選應根據有關要求,按照民主程序并征求本人所在單位的意見后,推薦建議名單上的擬任人選或符合條件的其他擬任人選,報本會審定。
(五)分會應在換屆大會召開前2個月,向本會報送召開換屆大會的請示,經本會正式批復后方可召開換屆大會。請示內容包括:換屆大會的主要議程;提請大會審議的上一屆工作報告、新一屆理事會工作規劃;新一屆理事會的組成及理事的推薦情況報告;擬提交大會選舉的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候選人建議名單;掛靠單位的意見。
(六)分會換屆選舉工作,到會理事必須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進行選舉。選舉采取等額或差額的方法,以舉手表決方式產生理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和理事長。常務理事必須從理事中產生。
(七)選舉時,獲得出席會議理事半數以上選票的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和理事長候選人當選。
第二十五條 分會的報備及變更
分會必須在換屆大會召開后20個工作日之內,向本會報備會議選舉結果,即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和理事長以及副秘書長或秘書名冊;經大會審議通過的理事會工作報告、新一屆工作規劃及會議紀要。
第五章 分會的掛靠單位
第二十六條 分會必須有明確的掛靠單位,掛靠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有一定權威和影響的法人單位,并明確承諾為分會活動提供保障。
第二十七條 掛靠單位的選擇可由分會提出、單位自薦。
第二十八條 掛靠單位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掛靠單位職責的,可由分會提出更換,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六章 分會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分會在本會領導下,享有《中國輻射防護學會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自主開展學術活動和其他有關活動的權利,并有義務接受本會和掛靠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分會實行本會與掛靠單位的雙重管理。在履行對分會的管理職能時,本會與掛靠單位要分工負責,協同配合。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分會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換屆選舉、重要業務活動及年度檢查等方面的管理。掛靠單位負責分會秘書處(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日常行政、財務管理,并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財、物和辦公場所的保障。
第七章 分會的活動準則
第三十二條 分會必須按照本會章程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嚴格規范印章使用程序。如出現亂用印章等違規違紀現象,給本會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本會將追究分會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分會應完成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履行分會職責。
第三十五條 分會負責人應按要求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重要會議和活動,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者,應提前向本會有關部門請假,并派代表參加。
第三十六條 分會組織召開的重大會議以及學術活動或科普教育項目等,應在結束后的15日內將其通知、總結、紀要及會議論文集等報本會相關部門存檔。凡分會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的刊物應同時報送本會相關部門存檔。
第三十七條 分會財務工作由掛靠單位代收和代管,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分會受本會委托介紹會員,需履行本會入會程序,并由本會收取會費,開具會費收據。分會不得以自身名義重復收取會費。
第三十九條 分會應加強各類文件、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對于上報和下發的各類文件、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和學術活動的資料、會議總結或紀要等,必須進行認真收集、整理、歸檔,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 分會換屆調整時,應及時做好印章、固定資產、財務、各類檔案以及網絡數據庫等的移交工作,以確保分會工作的連續性。
第四十一條 分會要加強自身建設,完善自律機制。各分會間應相互溝通、協調與合作,并與本會和掛靠單位保持密切聯系,共同促進輻射防護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十二條 分會不得從事須由獨立法人方能從事的經濟和社會活動,不得以分會名義與外單位簽署帶有經濟責任的相關協議。確實需要時,應報本會或掛靠單位同意,應以本會或掛靠單位名義簽署相關協議。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或違法、違規開展活動,損害本會聲譽的分會,視情節輕重,采取提示、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撤換主要負責人等方式和措施進行糾正,直至停止其活動或撤銷該分支機構。情節嚴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經中國輻射防護學會第一屆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中國輻射防護學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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